【會務公告】本會修正「台灣活動卓越獎評選作業辦法」 之獎勵制度事宜
發佈日期:2017/07/07
為使邁入第六屆的台灣活動卓越獎有所突破,經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,重新修正「台灣活動卓越獎評選作業辦法」:
重新定義「企業活動類(Corporate Marketing Event)」及「公共服務類 (Public Service Event)」
更清晰劃分「企業活動類」及「公共服務類」兩類活動性質,並以城市行銷為宣傳,增加政府單位報名意願。
重新調整初選、決選評分參考標準
重新調整行銷力、影響力、創新力及永續力之細項敘述,使活動理念能正確地傳達給評審委員,並以更多面向審視參賽作品。
更改公共服務類獎勵制度
企業活動類獲得前三名之活動案例,決策與執行單位皆能獲得獎盃一只外,獎金分別為:金杯獎5萬元、銀杯獎3萬元、銅杯獎2萬元。公共服務類之決策與執行單位皆能獲得獎盃各一只。